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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摩托车技术》杂志
四川省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引发争议

近日,四川省交警总队公布《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今年5月1日后,交管部门不再为5月1日后购买的质量超过40 kg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且不允许上路。在5月1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路行驶,但不能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只能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此外,新规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骑乘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 km/h,并且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和装置提高速度;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然而,该规定公布后,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就其中个别条款提出了若干不同意见与建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旧的电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现状,新国标尚未发布,如果立即实施该条令,电动车行业的生产配套体系难以适应,将导致企业生产处于停产状态。

其次,目前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及各县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在理解、执行国家通用技术标准时,单纯以质量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种做法与国家级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执行国标的检验方法相违背。

因此,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认为“超重车”不应一律简单视为不合格车,标准严重滞后是导致电动车“超标”普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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